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契約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 蔡志雄 被告遠雄人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保單(0000000000號)新終身壽險之主約及其附約效力存在,據被告陳報該壽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10萬元為準,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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