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被告 許水彬
黃列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應調查事項如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審理單所載,並指定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六次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