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皇信紡織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被告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大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37,68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6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