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梅雀 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附表:
┌───────────────────────────┐│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4.聲請人配偶 張明 和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5.提出聲請人配偶 張明和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6.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