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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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36號
原告 黃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秋彬為被告 蘇昱融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昱融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2日死亡,有被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蘇昱融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蘇秋彬,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且上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