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顏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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