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即 李錦臺 律師指定辯護人被告 張日軍 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指定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本件被告張日軍涉嫌準強盜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曾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聲請人雖具狀稱被告無勾串證人之虞,且無逃匿之虞,應無羈押必要云云。惟查,被告於受命法官訊問時,坦承有竊取鋼條之犯行,犯嫌重大,且其曾有多次竊盜前科,又犯本案,又依其犯罪之次數及頻率以觀,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防止被告再犯,以防衛社會安全,有繼續上述預防性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稱被告無串證及逃亡之虞並非本件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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