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聲請人 黃暐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燦榮 即慈航禪寺、 徐碧雲王袈鑫何續惠何續華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慈航禪寺」之全銜名稱。
二、相對人「慈航禪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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