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明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明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明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8年度訴字第93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其中有期徒刑2年10月部分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836號判決均上訴駁回,上開各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均確定在案。又於108年至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8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8年度訴字第9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9年度簡字第45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其中有期徒刑5月、5月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875號判決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上訴駁回,上開各案件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確定在案。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7月2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6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