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原告 吳阿甜 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蓮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8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6萬8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