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原告 黃淑菁

被告 徐聖評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 律師

吳哲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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