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原告 黃淑菁
被告 徐聖評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 律師
吳哲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原告 黃淑菁
被告 徐聖評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 律師
吳哲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