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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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林雅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20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無無28,440元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37,605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47,158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57,252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63,936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7845元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81,600元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99,911元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