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禾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仁
(送達代收人 岳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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