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相對人 陳志瑋 相對人 陳許錦雲 相對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許錦雲、陳惠真及第三人 陳松柏 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志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600,000元②1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4年3月5日②
134年3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陳志瑋於104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
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3月12日止。另相對人陳志瑋為第三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並分別於
②105年9月7日③105年10月14日④10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②3,000,000元③4,400,000元④5,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②106年9月7日③106年4月14日④106年5月1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渠 等自106年1月12日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①11,258,408元②2,972,776元③3,491,350元④4,443,0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陳松柏業已死亡,相對人陳志瑋為其繼承人,且已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五、六土地及編號二建物辦畢繼承登記,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房屋貸款契約影本1件、借據影本3件、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件、繳款明細、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其中相對人陳志瑋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抵押債權餘額核與聲請人另案主張之金額不符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76│108.30│全部│陳惠真│├──┼───┼────┼───┼──┼────┼──┼────┤│002│臺南市○○○區○○○段│77│9.23│全部│陳惠真│├──┼───┼────┼───┼──┼────┼──┼────┤│003│臺南市○○○區○○○段│78│9.29│全部│陳許錦雲│├──┼───┼────┼───┼──┼────┼──┼────┤│004│臺南市○○○區○○○段│79│107.35│全部│陳許錦雲│├──┼───┼────┼───┼──┼────┼──┼────┤│005│臺南市○○○區○○○段│80│106.38│全部│陳志瑋│├──┼───┼────┼───┼──┼────┼──┼────┤│006│臺南市○○○區○○○段│81│9.15│全部│陳志瑋│└──┴───┴────┴───┴──┴────┴──┴────┘┌──────────────────────────────────────────┐│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權│││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人│├──┼─┼──────┼────┼────┼─┼─┼─┼─┼──┼─┼─┼─┼─┼─┤│001│44│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1層樓房│51││51│平││││平│全│陳││││成功里成功三│德區牛稠│磚造│.2││.2│方││││方││惠││││街66號│段76地號││5││5│公││││公││真││││││││││尺││││尺│部││├──┼─┼──────┼────┼────┼─┼─┼─┼─┼──┼─┼─┼─┼─┼─┤│002│45│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12│12│24│平│鋼筋│8.│14│平│全│陳││││成功里成功三│德區牛稠│鋼筋混凝│1.│0.│1.│方│混凝│38│.4│方││志││││街70號│段79、80│土造│05│94│99│公│土造││8│公││瑋│││││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