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曹進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進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曹進榮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六月、九月、十月在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曹進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1744號等│99年度毒偵字第1744號等│99年度毒偵字第1744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902號│99年度訴字第902號│99年度訴字第902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訴字第902號│99年度訴字第902號│99年度訴字第90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45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45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459號│└──────┴─────────────┴─────────────┴─────────────┘┌──────┬─────────────┬─────────────┬─────────────┐│編號││││├──────┼─────────────┼─────────────┼─────────────┤│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否│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3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9年9月22日│99年12月5日│99年12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偵字第5078號│100年度偵字第569號│100年度偵字第569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1015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9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訴字第1015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64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3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569號│100年度偵字第569號│100年度偵字第569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32號判決)│期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之刑││字第97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2日│99年11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569號│100年度偵字第56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度訴字第9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4月15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基簡字第332號│100年度訴字第97號│││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5月1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14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504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之刑│字第97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11月17日│100年1月12日│100年1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0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13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97號│100年度訴字第288號│100年度訴字第288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97號│100年度訴字第288號│100年度訴字第288號│││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50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617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617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99年9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53號│99年度偵字第5459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183號│100年度易字第16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5日│100年4月2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183號│100年度易字第16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7日│100年5月2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70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7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