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王義雄 被告 王登義 被告 王登財 被告 王新源 被告 王水河 被告 王明化 (歿)被告 吳成發 被告 王瑞得 被告 王瑞興 被告 王瑞釧 被告 王清江 被告 王清榮 被告 王榮宗 被告 王阿鑾 被告蔡()文被告 沈蔡換 被告 余東海 (歿)被告 余木山 被告 王寶重 被告 王寶貝 被告 王寶祥 被告 王嘉吉 被告 王豐義 被告 王靖銘 被告 陳信 再被告 陳琮璋 被告 陳天坐 被告 邱吳阿寶 被告 杜陳柳 被告 陳天教 被告 王豐慶 被告 紀傳揚 被告 王彥博 被告 王輝常 被告 王輝龍 被告 王柏超 被告 陳清江 被告 李登順 被告 李陳橇 被告 王錦錫 被告 王松壽 被告 王錦龍 被告 王錦堂 被告 王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片語■(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片語■(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