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碧君 (即 張淑君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自民國102年4月起,除任職於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每月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如有其他收入,並提出其他薪資或佣金、補助金等之薪資袋或其他收入領據、或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之薪資清冊無需重複提出)。
四、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4月27日起至104年4月2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必要支出各項費用之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