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4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79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51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於98年
8月26日上午某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附近巷內,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豬」之成年人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2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包,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2公克)。
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900031號鑑定書1紙。
㈣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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