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叁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資遣費柒佰玖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元,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仟伍佰貳拾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計算式:27,235,686+7,969,730=35,205,416),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惟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陸萬零玖佰貳拾肆元(計算式:482,772×1/3=160,92
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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