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以利本院作業。(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訊),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