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泓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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