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泓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