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金金額為213156元之現金卡債權,其申請文件中借款金額為六萬元,故本件本金之請求金額已逾約款所約定之借款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提高借款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是釋明本件本金之請求逾借款金額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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