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國明輔佐人白靜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國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白國明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79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於103年7月1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408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經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
335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白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以下空白)│││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2日23時許(│103年3月18日16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4│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3││││月13日)│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2474號│103年度偵字第90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79│103年度交簡字第33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9日│103年6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79│103年度交簡字第33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11日│103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408號(│103年度執字第13913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