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周宏峻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啟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9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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