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若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告 秋子儀 (音同)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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