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告 廖丞奕蕭俊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591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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