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747號

原告 劉音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德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所欲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及訴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未計載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亦未記載此部分之訴之聲明,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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