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鵬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鵬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鵬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15日,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接續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8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下稱第①案);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下稱第②案);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依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③案);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第①、②、④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15日確定後,與第③案於95年6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
3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網路查詢影本、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