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百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瑞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亦未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與機關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住同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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