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湖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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