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號聲明異議人 莊家榮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50號、107年度執正字第388之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家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執更字第250號、第388之1正股指揮書執行。
上開指揮書中將受刑人之羈押日數予以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然受刑人之刑期自105年11月15日起算,扣除105年5月16日至105年11月14日止,共計183日之羈押日數,執行期滿日期為114年11月12日,並應自114年11月13日起執行罰金刑之易服勞役刑期,執行期滿日期為115年3月2日。而受刑人之羈押日數,未達6分之1,而無法晉編三級,也未達10分之1,未獲累進處遇之積分,且受刑人尚無資力繳納上開罰金,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尚須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之處分。又必須降為四級處遇開始,而受刑人目前累進處遇為2級,每月可縮刑4日,至1級每月可縮刑6日,於此明顯對受刑人不利,若將受刑人之羈押日數先予折抵受刑人罰金易服勞役處分,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以維受刑人之權益,以昭衡平,為此提出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參照)。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諭知所執行「裁判之法院」為之。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效力。是對於執行檢察官本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為之。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3)。嗣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字第388號、第389號受理執行。嗣上開之罪與其他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聲字第4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詳如附表)確定後,嗣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更字第250號受理執行,並核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正字第388號之1、107年執更正第25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此經本院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8、389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50號執行全部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聲明異議上開執行案件,其所指羈押日折抵之日數,係記載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正第250號執行指揮書,而該執行指揮書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54號裁定而核發,且該指揮書亦記載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此有該指揮書存於上執更字第250號執行卷可憑。是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部分(有關羈押日數折抵之部分)之諭知裁判法院,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依首揭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始屬適法。受刑人向第一審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01.19│105.05.16│105.04.0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07號│字第598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5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6.27│105.08.24│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5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27│105.09.09│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第2145號│第2679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04.15│105.04.20│105.04.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04.24│105.04.25│105.04.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5.04.12│105.04.14│105年3、4月之某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6.12.12│├─┼───────┼──────────┼──────────┼───────────┤│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7.0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388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3│││├─────────┼──────────┼──────────┼───────────┤│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5.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2.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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