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493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曾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大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