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債權人桃園縣南崁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游春雄 債務人 高秀梅 債務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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