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吳靖婷 被告 林尚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張郁昇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