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