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李秀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錦堂羅張鸞嬌羅錦源劉羅笑梅林婉欣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羅錦堂為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
二、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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