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李秀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錦堂 、 羅張鸞嬌 、 羅錦源 、 劉羅笑梅 、 林婉欣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羅錦堂為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
二、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