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琮(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陳保杉 (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琮、陳保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9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雙方已調解成立,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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