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拾陸片,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條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五○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十六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檢視報告書、電腦拍賣訊息畫面列印資料、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此部分聲請有理由。另扣案之SONYPS2主機一臺,雖係被告所有,但非供違犯上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核與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符,亦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有間,自不得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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