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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