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誠衛星車隊有限公司、 陳金明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