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債權人 陳蔡連 債權人 陳雨利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建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筱涵 即 曾心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