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