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8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林宜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陸萬陸仟叁佰
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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