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
上訴人 周建州
即被告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祐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元,應徵上訴費用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