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健忠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9時19分許,駕駛AQN-0010號自用小客車由東往西沿嘉義縣○○鄉○○○○○道路行駛,途經該線與八掌溪支流南靖排水防汛道路岔路口,理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行經雙黃實線路段,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行駛,而按當時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欲往防汛道路行駛,適有告訴人 鄭茂川 駕駛之BJ-078號大型重機車同向尾隨在後,致煞車不及而追撞被告之車輛左前方葉子板及左前車門,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及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茂川告訴被告陳健忠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業於106年8月16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