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馬彙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馬彙婷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6850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