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52號債權人余淵源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及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觀之,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受雇於債務人公司,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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