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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