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葉佳瑩 即瑩芯清淨工作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9,951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3,35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4,880元,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674,975元,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96,746元,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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