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池汶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耀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耀
陳琇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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